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



        19547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建立,依据宪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1992年之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1993329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区、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1993年石台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现在是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49名。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2月召开,共有代表145名。其中,工人8名;农民79名;公务员40名;专业技术人员9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7名;解放军2名。在145名代表中,中共党员106名;妇女代表36名。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石台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197971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82320,选举产生了石台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2月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共21人。常委会下设两个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研究室)和七个工作委员会(农业及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石台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
    6、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