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石台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开展好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条 为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划分为八个代表活动小组,分别为:仁里代表小组、七都代表小组、横渡代表小组、仙寓代表小组、大演代表小组、丁香代表小组、小河代表小组、矶滩代表小组。
第四条 代表小组按照“有组织、有场地、有设施、有制度、有计划、有档案”的要求建立代表活动室,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平台。
第五条 代表小组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年度活动安排,并予以公开。
第六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形式和要求:
1、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
2、以代表活动室为依托设立群众联系点,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每年集体接待群众不少于两次;
3、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形成专题调研或视察报告;
4、经常性联系原选区选民,每名代表固定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少于六名;
5、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口头或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评议;
6、组织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评议;
7、组织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8、组织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所驻乡镇人大主席团
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代表小组活动由各代表小组组长召集,并安排专人做好联络、服务、撰写报告、填写代表履职档案等工作;副组长受组长委托可以召集、开展活动。
第八条 代表小组开展的调研、视察等活动,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活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在代表活动经费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 县域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都应支持和协助代表小组开展相关活动,对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应守法、遵纪、依规,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