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开展执法检查须做到“五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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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6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20:43:10 打印此页 关闭

开展执法检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手段,已成为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监督实效,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执法检查应该由谁来检查、检查谁、检查什么、怎么检查等方面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混淆、不明确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法检查的监督实效。笔者认为,开展好执法检查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检查主体要明确。执法检查的主体是谁,首先必须搞清楚。《监督法》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明确规定了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同时,《监督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是根据常委会的授权,以常委会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不是执法检查的主体,而是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一般都有“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协同前往,这是“一府两院”在配合检查,是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而不是参与其中联合检查。 

二是检查对象要明确。检查谁,也要搞清楚。众所周知,人大监督的主要特点是同级监督。《监督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同级“一府两院”。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其监督对象是明确的,即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工作。实践中,执法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必然会深入基层,了解法律在基层的实际实施情况。必须明确的是,深入基层检查,不是对下级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进行直接监督,而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本级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从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是检查内容要明确。《组织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法》第22条也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这说明,执法检查主要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也就是主要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当然,在检查过程中,不排除对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守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走访。这里需要明确,检查某几个单位和群众的守法情况,不是要去直接解决有关单位和群众的问题或追究他们的责任,而是为了更全面地掌握法律实施情况,发现法律执行和适用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四是检查程序要明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手段,执法检查要严格程序,依法实施。实践中,要抓好以下六个环节,一是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每年初,选定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完全实施到位、或在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决议,作为执法检查项目,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年度执法检查项目要少而精、抓重点、求实效。二是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负责组织的执法检查项目,制定具体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步骤和方式等内容,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操作性。三是组建执法检查组。《监督法》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组长一般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涉及面较广的执法检查,可分为若干小组分头检查。四是依法开展检查。在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在执法检查中,要根据执法检查方案确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切不可完全依赖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指定的路线,被牵着鼻子走。检查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看、调阅资料、调查问卷、现代网络技术等方式进行,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五是撰写执法检查报告。要依据《监督法》第2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所包括的内容,撰写执法检查报告,经执法检查组讨论、修改和审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六是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全体会议报告,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分组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五是后续跟踪要明确。开展执法检查,既要注重执法检查的过程,更要注重执法检查后的整改和跟踪检查,切不可过后“完事大吉”“束之高阁”。对此《监督法》第27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这里所说的“必要”,笔者认为一是指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二是指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整改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因而需要继续进行审议或者跟踪检查。特别是,对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一抓到底,抓出实效。(余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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