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省人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规定,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来源:池州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