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正华 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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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99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5日09:51:35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 年 6 月 22 日石台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规定,石台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正华代理检察长,并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送:市人大、县委;

 抄送:县委机关局级以上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乡镇人大、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石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2 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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