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彭志等辞去石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石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彭志、程谦志、欧阳邦宁书面提请辞去石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石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彭志、程谦志、欧阳邦宁辞去石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予以公告,并报石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