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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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81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14日11:29:15 打印此页 关闭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报送:县委、市人大;

抄送:各管委会、县直各单位、驻石各单位,各乡镇人大、政府。

石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116日印发

 

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

 

20051028日石台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8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113日石台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事原案;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一事一案,内容具体明确;属于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的,按《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为建议),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各级机关和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  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设置的议案组负责收集,并依据大会主席团审查通过的议案审查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于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交办函的方式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县政府及有关组织应于闭会后一个月内主持召开会议,布置具体办理工作;县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受理并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六条  涉及本级政府部门或所属单位和上级政府管辖的驻县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承办单位,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涉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直接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交办。

对不属于本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在收到退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有承办权的单位承办。

第七条  代表建议需由政府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县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主办单位及其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答复代表。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负责书面逐一答复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结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应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实行集体研究、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和专人承办责任制,按照“登记、研究、办理、答复、审核、回访、总结”的要求认真落实,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应主动与所提建议的人大代表见面,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做到办前走访,办中专访,办后回访。承办单位在承办期间与人大代表当面征求意见不得少于两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当面征求领衔人大代表意见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交所属单位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属部门和下属机构答复;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答复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必须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报交办机关备案。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答复应按规定要求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采取“主任领衔、县长领办、部门承办、工委督查、代表问效”的方式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进行督办。

对代表建议按照“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政法”三大类实行常委会领导带领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召开集中督办会议,听取县政府分管县长、承办单位负责人的办理情况汇报,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对需要重点督办的建议由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的结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向县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结,并按规定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在每年办理结束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审议后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各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久拖不办,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提出建议的代表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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