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分享到:
点击次数:925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33:36 打印此页 关闭

2003428日石台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382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3日石台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

第六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时间、拟定会议的建议议程草案。

2、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研究县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4、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5、决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变更、撤销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6、决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重要活动,并组织实施。

7、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全年各次会议的安排意见。

8、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9、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领导和协调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10、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案。

11、对常务委员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名单草案。

12、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3、决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意见,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4、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其提请任命的免职案,以及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免职案和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15、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涉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事项,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6、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时间、会议议题等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视情况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研究室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副主任牵头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下一条:县政府廉政、全县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工作暨县政府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