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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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25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34:03 打印此页 关闭

1998827日石台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8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在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时,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为审议作准备,并在会议举行时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言简意赅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行使议案的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宪法、法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一府两院”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视察等其它重要的检查监督活动。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应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模范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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