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7日石台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在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时,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原因;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为审议作准备,并在会议举行时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言简意赅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行使议案的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宪法、法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一府两院”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视察等其它重要的检查监督活动。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应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模范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