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6日石台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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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04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41:28 打印此页 关闭

1999108日石台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8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拟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试内容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主,同时根据所拟定的职务,加考应当熟悉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考试内容范围应在考试前三日通知提请任命单位或参加考试人员。

第五条   出题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具体考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   出题、印卷要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条   考试采用笔试形式。笔试一般采用闭卷答题方式进行;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采用开卷答题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主监考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担任。监考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中确定。

第九条   评卷由监考人员在主监考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评卷工作要体现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   评分采取百分制方法进行。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为合格;80分至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二条   拟任职人员的考试分数作为任职程序的重要依据。达到合格标准的,主任会议才能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未达合格标准的,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不予以讨论任命;在下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前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任命。

第十三条   此办法由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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