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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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78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41:48 打印此页 关闭

1998420日石台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8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是指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工作报告或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审核后,及时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及作出的决议、决定,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专项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如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未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计划。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必须认真办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如对审议意见有异议,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复议报告,在未经常务委员会复议调整、修正或撤销时,不得终止办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作出答复后,必须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将全年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专门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联系、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须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或抵制不办的,常务委员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的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