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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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97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42:54 打印此页 关闭

2011824日石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力,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对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明确清楚,案据应充分合理,方案应具体可行。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选举、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应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十三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团长签署,过半数不足10人的,不得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第十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送交大会议案组。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可直接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由乡镇人大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大会议案组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送交大会议案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六条   大会议案组在认真整理、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审议后,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或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闭会后交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应于闭会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的议案,县人民政府应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议案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作出专题报告。议案办理情况的的报告,应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工作汇报、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书面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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