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秀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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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7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43:32 打印此页 关闭

2008927日石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8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激励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促进各代表小组规范积极地开展活动,不断提高我县人大代表工作水平,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每届人大任期内开展1次,一般在每届届满的前一年进行。

第四条   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分别从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小组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每次评选时,评出先进代表小组2个,优秀人大代表9名。

第六条   优秀县人大代表评选条件:

1、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具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认真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审议意见和提出的议案、建议具有较高水平。

3、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调研活动。

4、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努力为人民服务,在代表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先进代表小组评选条件:

1、代表小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做到有代表活动室,有年度工作活动计划和重要活动日程安排,有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有学习记录、活动记录、联系选民记录簿,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定期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围绕县人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及时组织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并督促解决,群众比较满意。

3、能把代表活动与会议期间的工作结合起来,积极通过议案、建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积极引导代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优秀代表的评选由各代表小组根据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中的实际表现,推荐本组优秀代表初步人选,并形成先进事迹材料,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先进代表小组的评选由各代表小组认真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自我评价,并形成总结材料,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九条   由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成立评选小组,对各代表小组上报的优秀代表初步人选和各代表小组总结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初评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县人大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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