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石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县人大代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更好更多的议案和建议,促使承办单位严肃认真地办好每一件议案、建议,推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每届人大任期内,每年开展1次。
第四条 优秀议案、建议从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议案、建议中评选产生;先进承办单位从承办议案、建议的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每次评选时,优秀议案、建议数量一般不超过议案、建议总数的10%;先进承办单位视情况决定,最多不超过5个。
第六条 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条件
1、议案、建议内容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议案、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长远规划、科学决策、促进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是同类意见建议中的最佳方案。
3、议案、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采纳付诸实施后,产生或即将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议案、建议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并把办理议案、建议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有领导分管,有专人办理。
2、办理工作程序规范,态度积极诚恳;解决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3、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实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对促进本单位工作,改变机关作风有明显成效。
4、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及时与人大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提案人联系沟通,提案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第八条 由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成立评选小组,根据优秀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范围和条件,对照议事原案和答复件及办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提出初评意见。
第九条 由代表工作机构按提出的初评意见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