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8日石台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邀请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列席人数每次不超过6名。
驻乡镇的列席会议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相关议题于会前委托有关乡镇人大选定,并将人员名单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时间、会议议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按时列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根据会议的相关议题进行调研,认真听取和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的审议发言做好准备。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在常委会会议对相关议题只有审议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要围绕议题进行,观点要明确,言简意赅。
代表如有对议题以外和其它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在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整理列席会议的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以及会后对“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作出反馈,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答复。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间食宿及交通等费用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