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加强对“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对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 “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勤政廉政情况。
第四条 报告方式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五条 听取报告程序
(一)确定人员。报告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报告人确定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报告前两个月通知报告人,报告人应于报告前二十日将履职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
(二)了解情况。报告前,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员到报告人所在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了解其履职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同志履职情况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报告。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报告,开展审议,进行询问。报告时,可以邀请组织、人事和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四)投票测评。听取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同志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报告以及平时掌握情况对报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六条 测评结果处理
(一)测评结果报县委,送县人民政府;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的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报告人应在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对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