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2978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45:41 打印此页 关闭

20131121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县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对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决定,全县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执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      实施依法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

(三)             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             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             县本级年度决算;

(六)             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             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九)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十)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一)   县树、县花等县级标志和重大永久性纪念物的确定或变更;

(十二)   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   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             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超收财力安排、使用情况;

(三)             本级预算的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审计后的整改情况;

(四)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

(五)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所辖乡镇村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六)             由政府投资,且对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和民生等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七)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八)             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九)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重大事项主动报告或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第(五)项所列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备案。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在每年年初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将议案或报告文本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会议召开10日前将议案或报告文本及有关材料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    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    有关统计数据、调查论证等资料。

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收到议案或报告的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重要事项需调查论证的,可延迟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对特殊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作出不适当决定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拒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

(二)      拒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

(三)      拒不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

(四)      其他妨碍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石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暂行办法 下一条: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