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石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
第三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下列案件中选择确定:
(一)在本地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县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四)公民普遍关注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组织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
第四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产生方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指定;
(二)县人民法院提出,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商定;
(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
第五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协助。
(一)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组织五名以上人大代表参加。
(二)旁听庭审的案件确定后,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七日,将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告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告知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三)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商定后,及时通知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并将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告知县人民法院。
(四)县人民法院要在旁听庭审前,将案件的诉状、起诉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法庭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人大代表统一佩戴《旁听证》旁听庭审。
第七条 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情况纳入代表年度履职的一项内容。人大代表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参加旁听庭审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不得推诿、婉拒。
人大代表在旁听庭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干预审判工作,不得当庭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出庭律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应当了解的主要内容:
(一)庭审程序:准时开庭、诉讼权利保障、庭审程序完整情况;
(二)庭审能力:查明事实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处理突发情况能力、合议庭协调能力;
(三)庭审形象:着装、仪表、语言、举止。
(四)代表国家参加诉讼活动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本单位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情况。
第九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结束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适时组织召开旁听代表座谈会,收集《石台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情况反馈表》,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整理,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后,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行政机关通报。
第十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审结后,县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送交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