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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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60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47:35 打印此页 关闭

(2016623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池州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三)县人民法院院长;

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会务组负责具体工作。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举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

(五)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举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集体宣誓时,由执行主席在宣誓人中确定一人担任领誓人。

十一、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少于2人(含2人)进行单独宣誓,宣誓人3人以上(含3人)进行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集体宣誓时,由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确定一人担任领誓人。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上述第六项所列人员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在宣誓人中确定一人担任。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上述第七、第八项所列法官、检察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一人担任领誓人。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时,由任命机关确定一人担任领誓人。

十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十四、宣誓人员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201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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