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规程

分享到:
点击次数:7528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4日18:47:58 打印此页 关闭

201767日石台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石台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人事任免案的提出

1、县人大常委会召开30日前,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与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就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沟通。

2、召开人大常委会当月的主任会议5日前,提请机关将拟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书面材料报送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逾期报送的,一般不予提请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3、人事任免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拟任人选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民主推荐及公示情况等;

(3)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表;

(4)辞职人员的书面辞职请求及相关材料;

(5)撤职人员的相关材料;

(6)拟任人选的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电子版(小二寸,淡蓝色底,JPG格式)。

二、人事任免案的前期处理

4、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报送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审核:

(1)人事任免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完备齐全等;

(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否存在担任法律规定不允许兼任职务的情形,是否同时提请免去拟任人选的现任职务(指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

(3)拟任人选的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以及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是否准确、清楚;

(4)提请免职的,是否说明免职理由。

5、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及时补报或者修正。

6、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初步意见,并商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确定参加任前法律考试人员以及考试时间、进行任前公示以及公示时间等。

7、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人员的范围如下:

(1)新提名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拟任人选;

(2)新提名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

(3)新提名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拟任人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拟任人选。

8、平级转岗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拟任人选,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换届时继续提名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或者组成部门之间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机关内部平级交流任职的拟任人选,已参加过考试的,可以不再考试。

9、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和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共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并根据考试对象的不同相应增加有关考试内容。试卷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审定。

10、考试一般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前进行,考试地点一般设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考试时间为90分钟。

11、考试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试卷按百分制计分,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12、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任命。

13、拟任人选参加考试情况以及考试成绩等,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并通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同时反馈参加考试人员。

14、对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不含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通过石台人大网进行公示。

15、对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人事任免案书面材料后分送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日常监督司法工作和信访工作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

16、对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的举报或者反映其违法违纪线索的,由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17、任前公示和征求常委会相关机构意见工作一般应在主任会议召开前进行。

18、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审,听取有关人事任免案审核情况的汇报,提出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19、根据需要,有关机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介绍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

三、主任会议听取人事任免案情况汇报

20、主任会议召开时,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汇报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

21、根据需要,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派员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

22、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

23、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

24、拟任命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之前,作供职发言,未作供职发言的,常委会不予审议其供职。

拟任人选通过任命后,其供职发言文本刊登石台县人大网。

25、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会议主持人从全体委员中提名3人担任监票人,经会议表决通过。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对表决票进行汇总、统计,计票结果由监票人签署后书面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26、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后颁发或者转交有关单位颁发。

27、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负、委员,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宣誓人员中指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分别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的相关工作

28、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案后,相关决定和任免人员名单等由常委会领导签发,研究室负责通知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石台人大网公布。

29、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任免通知,按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签发后,印发提请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

30、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1、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上一条: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 下一条:石台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