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分享到:
点击次数:900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1日17:10:09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县人民政府:

石台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审议认为,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县政府以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以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攻坚克难,真抓实干,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审议指出,在实施《环境保护法》过程中,还存在着环境保护意识不够浓厚、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够到位、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农业面源污染较重、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县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继续加大《环境保护法》宣传培训力度。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正面典型,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主及从业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增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强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紧紧依靠《石台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职责,运用交办、督查、暗访、约谈、通报、问责等手段,推进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落实工作。

(三)着力抓好环保重点问题治理。一是要严格控制河流沿线餐饮服务业、养殖业、工矿企业的污染排放,强化对秋浦河等三大流域的水质监测,确保城区饮用水源安全。二是持续抓好县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好县城污水处理厂的作用,确保城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解决好城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噪声、垃圾等问题,尤其要高度重视城区烟花爆竹扰民的突出问题。三是推动乡镇的环境整治,促进城乡环境一体化进程。要大力整治化肥农药污染、畜禽污染等,提高化肥使用效率,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结合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基础能力建设,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保联合执法工作,环保部门要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环保工作合力。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政府认真研究,并将落实情况在 2018331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上一条:关于全域旅游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下一条:关于我县科技工作情况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