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2024年3月19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服务中心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一委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专题询问应当聚焦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且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选题的重点,突出问大事、问要事、问难事,切实增强选题的针对性。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提出前,应当与县“一府一委两院”沟通,听取和收集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大、县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一府一委两院”和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由有关责任委室具体承办。
第八条 专题询问前应当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调研(检查)方案由牵头责任委室拟定,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调研(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调研(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方式、分组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调研(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掌握实际工作情况,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检查)报告,并梳理汇总调研(检查)发现问题形成《专题询问问题清单》。
调研(检查)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调研(检查)结束后,由牵头责任委室根据调研(检查)情况拟定专题询问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专题询问方案应当包括询问问题、询问人、应询人、询问方式、询问流程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询问问题主要从《专题询问问题清单》中选择确定,重点选择各方面反映集中、亟需推动解决的问题进行询问。
询问人通过牵头责任委室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应询人原则上为专题询问事项所涉及的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和承担具体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提问+现场回答”“书面提问+书面答复”“指定人员询问+随机询问”“设定问题+临时问题”“随问随答+追问即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涉及专题询问的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问题清单》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前认真阅读,充分做好询问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参加调查(检查)的县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列席,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列席、公民旁听。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应当先听取有关报告,在进行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再开展现场询问。
第十五条 询问时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向应询人提问,提问应当言简意赅、突出重点、具体明确。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可以进行追加提问或者补充提问。
第十六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应询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应询人补充答复。
第十七条 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避重就轻、答非所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会后五日内书面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
第十八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参加会议的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也可以临时提问或者追加提问,应询人应当认真回答。
第十九条 未能在现场提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会后由牵头责任委室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并答复。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问五日内书面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
第二十条 现场询问结束后,由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一条 在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的基础上,有关责任委室及时梳理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跟踪督办按《石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