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25年4月28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被评议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结合年度听取的“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
被评议单位确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委员会或县人民法院或县人民检察院通报,同时通知被评议单位。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主要负责工作评议的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评议工作组,由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牵头,主要承担制定实施方案、起草相关文件材料、开展评议调查等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评议工作组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步骤:
(一)评议准备
1.拟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工作评议会前两个月通知被评议单位;
2.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并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需要,可对评议工作组成员进行法律、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二)评议调查
1.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形成工作报告,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组;
2.评议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被评议单位工作开展评议调查;
3.评议工作组形成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三)开展评议
1.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开展工作评议,可邀请参加评议调查的县人大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2.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报告;
3.听取评议工作组评议调查报告;
4.分组或大会评议发言,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5.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
(四)评议结果的处理
1.由评议工作组根据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连同测评结果报县委,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及被评议单位或县监察委员会或县人民法院或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2.测评满意票数达到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被评议单位要在3-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测评满意票数在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含)以下的,责成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且须在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方案,并将该单位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3.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以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办理的情况向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