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制度
2018年5月31日第十九次党组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二、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请假、休假必须履行事先外出、请休假和事后销假手续。外出和请休假须填写机关制式假条并将批准的假条及时到办公室登记备案。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三、外出、请假具体程序
1、常委会主任外出、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以内)等,须向县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送县委总值班室备案。
2、常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外出、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以内)等,须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报县委同意,并送县委总值班室备案。
3、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外出、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以内)等,须填写外出请假审批单,报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
4、常委会办公室干部职工外出、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以内)等,须填写外出请假审批单,报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备案。
5、非特殊情况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请事假5天以上的按休带薪年假处理。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请病假在1周(含1周)至1个月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假1个月以上的,需逐月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院主治医生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亲自请假的,本人康复后应补办假条。
五、请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化需延期的,应及时安排报送续假、休假报告,续假、休假方式与请假、休假方式一致。
六、凡未履行请假、休假手续的,或请假、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视同旷工。常委会机关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假续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办理。
七、全年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均不进行年度考核。
八、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