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台县人大机关县内调研、外出学习考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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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64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5日22:25:16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台县人大机关县内调研、外出学习

考察暂行办法

 

2018531第十九次党组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外出学习交流工作,根据皖办发〔20132号《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石台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1、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向县委和人大常委会提交1-2篇调研报告或牵头起草制定相关文件。

2、人大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有关部门不超过4人,乡镇陪同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负责同志陪同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的人员一律不参加。

3、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每年驻村不少于6天,走访群众不少于40户。走访时,主要负责同志随行人员限定3人以下,其他负责同志随行人员限定2人以下,仅限乡镇和村(社区)负责人陪同,按规定缴纳食宿费。

4、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听取审议后,以送阅材料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参阅。

二、严格落实外出学习交流招商规定

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公务考察活动。

2、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出学习交流计划,书面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统筹安排。

3、外出学习交流必须提交1-2篇学习考察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审议后,报县委,抄送“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参阅。

4、人大常委会原则上不牵头有关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交流活动。

5、除省市委、人大、政府,县委、县政府牵头安排的外出学习交流活动外,常委会负责同志牵头的外出学习交流考察一年不超过2次。学习交流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

6、常委会负责同志牵头的外出招商(不含上级和县政府牵头项目),由主任会议立项批准。主要负责同志陪同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超过5人,其他负责同志陪同的不超过3人。

7、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报备。

三、本办法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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