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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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480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5日22:32:53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18109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党组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中央、省县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受理形式和遵循的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反映的各类信访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是指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其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接待登记、转送交办、催办督办等日常工作。

(三)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依法分类处理,法定途径优先;

4.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信访事项接待登记

(四)信访人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做好接收、接待及登记等基础性工作。

(五)信访人直接向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由其自行登记受理并答复信访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办公室登记处理。

(六)办公室在办信、接访工作中,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予支持和配合。

(七)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在准确把握信访人诉求之后,及时将信访事项进行登记,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三、信访事项分类处理

(八)办公室将信访事项登记后,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进行相关研究处理;

2.属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送或交办;

3.不具备受理和转送、交办条件的信访事项,来信做存信处理,来访做接谈处理。

(九)以下信访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予以受理:

1.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6.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十)办公室对依法受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信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自行受理或办公室转送的信访事项,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之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十一)以下信访事项,办公室在登记后7日内,向有关部门转送或交办:

1.属于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处理的行政信访事项,向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转送或交办。

2.属于县级政法机关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对来访者热情接待登记,耐心宣传政策法律,引导其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来信及时登记,转送政法机关处理。

3.属于县“一府一委两院”处理的信访事项,以来访形式提出的,引导其向县“一府一委两院”反映问题;以来信形式提出的,向县“一府一委两院”转送或交办。

4.属于检举、控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且线索具体的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其他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转送或交办。

(十二)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告知信访人办理的去向,并明确由处理机关答复信访人。

(十三)以下信访事项,办公室只登记,不受理、不交办:

1.信访人越级来访的;

2.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

3.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终结的;

4.其他不具备受理和交办条件的情形。

四、信访事项交办

(十四)以下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向有关部门交办:

1.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2.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3.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交办的信访事项;

4.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本人反映或代为他人反映的信访事项;

5.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

6.重大集体访、异常访涉及的信访事项;

7、其他应该交办的信访事项。

(十五)信访事项交办采取单件专函交办和多件清单交办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社会影响、涉及人数、紧急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后确定。

(十六)单件专函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起草文稿交办,其中重点疑难信访件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交办;多件清单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打印清单后交办。

五、信访事项回报与结案

(十七)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要求承办单位按期回报办理结果:单件专函交办件,应在2个月内回报办理结果;多件清单交办件,应在5个月内回报办理结果。

对承办单位以情况复杂等理由申请延期办理的,办公室应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办理的决定。对同意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后回报最终办理结果。

(十八)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回报后,办公室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结案的初步意见。专函交办件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作出结案或不予结案的结论;清单交办件由办公室作出结案或不予结案的结论。

(十九)以下情形,作出结案处理的结论:

1.信访人诉求合理,已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解决到位的;

2.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已被采纳的;

3.信访人诉求合理,但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已与信访人沟通解释,信访人表示理解支持的;

4.信访诉求无理,已对信访人进行政策宣传、法律解释、思想疏导、批评教育的;

5.信访人反映的情况,经核查不实的;

6.按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二十)以下情形,不予结案:

1.信访事项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2.信访人诉求合理,且具备解决条件,但尚未解决的;

3.承办单位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

4.承办单位未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5.按规定不予结案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结案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并提出办结时限。

(二十一)对本规定第十四条前三项情形的信访交办件,办公室在作出结案处理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交办单位或个人报告、反馈。

(二十二)办公室应将信访交办件的办理结果和结案意见等相关案卷及时整理、归档。

六、信访事项督办

(二十三)对不予结案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予督办。

(二十四)督办主要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听取汇报、调研督查、会商、协调、听证等方式。

(二十五)对涉及多个乡镇和部门、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在报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协调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办,必要时提请常委会组成人员领衔督办。

(二十六)办公室应与“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建立联系制度,交流情况,加强协调,强化督办,抓好落实。

七、信访信息搜集研判和调研分析

(二十七)办公室应加强信访信息搜集研判,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集体访、异常访等信访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

(二十八)办公室应适时对信访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准确把握信访动态和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找准症结,分析成因,提出建议,送常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对群众信访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为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八、信访工作纪律

(二十九)信访工作人员应强化规矩和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透漏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宴请或馈赠;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将信访信息擅自向社会媒体发布;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违者,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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