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1日石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主持召开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
第三条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应按时参加座谈会,并结合履职情况,充分发言,对 “一府一委两院” 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选工委负责人参加座谈会;根据工作需要,相关委(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代表发言记录、归纳和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有关单位办理、答复。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