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推进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8月14日,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祁门县两地检察机关召开跨区域生态检察监督协作工作座谈会。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蒋秋宝,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桂建明,祁门、石台两地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与会人员就《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
11月1日,石台法院通过公安机关协查信息的帮助,拘传一名长期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韩某,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2年12月,韩某由于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方某借款10500元,借款到期后,方某多次催要借款,韩某均采取回避态度,方某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方某胜诉。法院判决生效后,韩某仍拒绝履行,方某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早年...
为贯彻落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和关切。10月23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和县食药监局组成执法检查监督小组,对县食药监局开展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进行了一次联合执法和现场检查监督。首先,检查监督小组来到仙寓食药监所,对该所依法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察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
8月3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石台法院院长高金初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石台县检察院检察长叶丰林出庭支持公诉。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所租住的房间里,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判决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为提高法官的庭审...
5月中旬,石台法院执行工作调度会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学成主持。会上传达学习了5月10日上午省高院召开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推进会精神和院党组5月7日、5月10日执行工作专题会议精神,通报了石台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工作情况,分析了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不足,布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立案庭、基层法庭负责同志和行政庭、执行庭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会议强调,基本解决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更好服务新时代检察工作,安徽省检察院经综合考察筛选,确定芜湖市检察院、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池州市石台县检察院三家单位为全省首批检察特色教育培训基地。5月9日,安徽省检察机关生态检察特色教育培训基地授牌仪式在池州市石台县检察院举行。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勇和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徐华兵,为全省生态检察特色教育培训基地授牌。周勇指...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检察院公诉会议精神,近日我院分管检察长张学斌主持召开了刑事检察部工作会议,在传达了市院公诉会议精神后,张学斌重点安排部署了我院的未检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池州市院《关于加强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准确把握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针和原则,专业化规范化办案...
为全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贯彻落实省、市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动员部署会议精神,4月25日至27日,石台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石台行动”集中执行活动,对一批涉民生案件进行重点集中执行。本次“石台行动”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进行了重点集中执行,历时3天,参战干警36人次,共执结标的额81万余元(其中实际到...
“绿水青山”是大自然馈赠给石台县的绝佳礼物,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生态理念弱化,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类案件依然没有完全得到遏制。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吴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自家山场累计滥伐林木蓄积达30余立方米。2017年10月,石台县森林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县检察院生态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耐心通过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让吴某某认...
4月25日至26日,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石台行动”第一阶段行动成效显著,共拘传失信被执行人17名,执行到位金额35万元。25日上午9时,随着石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金初一声令下,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学成亲自带队,出动17名干警、4辆警车奔赴全县多个乡镇开展集中执行。本次“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石台行动”由院长高金初任总指挥,副院长黄学成任现场指挥,分乡镇、片区进行集中清理,充分运用财产查控、...